总工办发 〔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创新补助资金,提高一线职工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18 次会议审议,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团体 (以 下统称“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确保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的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
第三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全国总工会经费,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社会及企业资金支持。
第四条 补助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立项、重在引导、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部共同负责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决定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 (产业)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汇总、上报,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交叉互检、结项验收、成果和知识产权汇总等工作,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是创新工作室开展的:
(一)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二)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应具有群众性和自发性,凡属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或所在单位年度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各创新工作室按照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申报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全国总工会或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申报项目时,项目负责人距退休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三)申报补助项目应提交《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 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每个创新工作室每次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创新工作室有未结补助项目时,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五)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申请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项目总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逐级推荐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初审。省 (区、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二)形式审查。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经全国总工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批准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由全国总工会拨款到省级工会后,再由省级工会向下拨款,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并经全国总工会 批准的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省 (区、市)总工会代为拨付, 并纳入其统一管理。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次年经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专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成果鉴定与审查等直接成本费 用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拨付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所有支出均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原始票据与会计凭证需详细完整,按规定报销并存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二)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三)终止补助项目;
(四)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0 月31日前完成,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 济工作部。
第十九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或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合格项目成果与专利纳入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择优推 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奖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推荐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实行交叉互检制度。全国总工会依据年度检查报告与结项验收情况,每年组织对部分补助项目开展交叉互检,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省级工会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年度检查、结项验收和交叉互检等工作。各项检查及审 计监督结论作为续拨补助资金、评审新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专款专用、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资金,全国总工会予以收回,并取消该创新工作室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推荐单位负责监督。补助资金项目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取消该创新工作室 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作为创新工作室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事项执行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
总工办发 〔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创新补助资金,提高一线职工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18 次会议审议,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团体 (以 下统称“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确保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的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
第三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全国总工会经费,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社会及企业资金支持。
第四条 补助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立项、重在引导、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部共同负责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决定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 (产业)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汇总、上报,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交叉互检、结项验收、成果和知识产权汇总等工作,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是创新工作室开展的:
(一)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二)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应具有群众性和自发性,凡属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或所在单位年度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各创新工作室按照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申报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全国总工会或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申报项目时,项目负责人距退休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三)申报补助项目应提交《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 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每个创新工作室每次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创新工作室有未结补助项目时,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五)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申请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项目总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逐级推荐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初审。省 (区、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二)形式审查。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经全国总工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批准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由全国总工会拨款到省级工会后,再由省级工会向下拨款,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并经全国总工会 批准的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省 (区、市)总工会代为拨付, 并纳入其统一管理。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次年经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专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成果鉴定与审查等直接成本费 用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拨付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所有支出均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原始票据与会计凭证需详细完整,按规定报销并存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二)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三)终止补助项目;
(四)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0 月31日前完成,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 济工作部。
第十九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或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合格项目成果与专利纳入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择优推 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奖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推荐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实行交叉互检制度。全国总工会依据年度检查报告与结项验收情况,每年组织对部分补助项目开展交叉互检,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省级工会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年度检查、结项验收和交叉互检等工作。各项检查及审 计监督结论作为续拨补助资金、评审新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专款专用、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资金,全国总工会予以收回,并取消该创新工作室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推荐单位负责监督。补助资金项目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取消该创新工作室 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作为创新工作室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事项执行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
总工办发 〔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创新补助资金,提高一线职工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18 次会议审议,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团体 (以 下统称“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确保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的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
第三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全国总工会经费,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社会及企业资金支持。
第四条 补助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立项、重在引导、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部共同负责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决定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 (产业)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汇总、上报,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交叉互检、结项验收、成果和知识产权汇总等工作,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是创新工作室开展的:
(一)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二)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应具有群众性和自发性,凡属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或所在单位年度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各创新工作室按照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申报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全国总工会或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申报项目时,项目负责人距退休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三)申报补助项目应提交《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 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每个创新工作室每次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创新工作室有未结补助项目时,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五)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申请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项目总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逐级推荐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初审。省 (区、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二)形式审查。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经全国总工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批准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由全国总工会拨款到省级工会后,再由省级工会向下拨款,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并经全国总工会 批准的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省 (区、市)总工会代为拨付, 并纳入其统一管理。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次年经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专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成果鉴定与审查等直接成本费 用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拨付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所有支出均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原始票据与会计凭证需详细完整,按规定报销并存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二)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三)终止补助项目;
(四)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0 月31日前完成,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 济工作部。
第十九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或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合格项目成果与专利纳入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择优推 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奖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推荐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实行交叉互检制度。全国总工会依据年度检查报告与结项验收情况,每年组织对部分补助项目开展交叉互检,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省级工会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年度检查、结项验收和交叉互检等工作。各项检查及审 计监督结论作为续拨补助资金、评审新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专款专用、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资金,全国总工会予以收回,并取消该创新工作室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推荐单位负责监督。补助资金项目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取消该创新工作室 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作为创新工作室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事项执行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
总工办发 〔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管好用好职工创新补助资金,提高一线职工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18 次会议审议,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进一步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团体 (以 下统称“创新工作室”)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确保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设立,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创新工作室开展的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
第三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是全国总工会经费,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社会及企业资金支持。
第四条 补助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立项、重在引导、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部共同负责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决定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省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对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补助项目申报和评审,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 (产业)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汇总、上报,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交叉互检、结项验收、成果和知识产权汇总等工作,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九条 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是创新工作室开展的:
(一)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二)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国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应具有群众性和自发性,凡属各种财政性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或所在单位年度计划内的重点科研项目,不在职工创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各创新工作室按照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申报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全国总工会或各省 (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命名的创新工作室;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申报项目时,项目负责人距退休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三)申报补助项目应提交《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 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每个创新工作室每次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创新工作室有未结补助项目时,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五)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预期效益申请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申请金额应小于或等于项目总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逐级推荐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初审。省 (区、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二)形式审查。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
(四)公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经全国总工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批准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由全国总工会拨款到省级工会后,再由省级工会向下拨款,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并经全国总工会 批准的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省 (区、市)总工会代为拨付, 并纳入其统一管理。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次年经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专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成果鉴定与审查等直接成本费 用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支出。
第十六条 全国总工会拨付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所有支出均需经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原始票据与会计凭证需详细完整,按规定报销并存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全国总工会审批。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一)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二)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三)终止补助项目;
(四)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0 月31日前完成,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 济工作部。
第十九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或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合格项目成果与专利纳入中国职工经济技术信息化服务平台管理,择优推 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奖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推荐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境外培训。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实行交叉互检制度。全国总工会依据年度检查报告与结项验收情况,每年组织对部分补助项目开展交叉互检,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省级工会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承担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年度检查、结项验收和交叉互检等工作。各项检查及审 计监督结论作为续拨补助资金、评审新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未专款专用、扩大开支范围使用的资金,全国总工会予以收回,并取消该创新工作室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创新工作室,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推荐单位负责监督。补助资金项目逾期仍未完成的,将取消该创新工作室 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作为创新工作室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事项执行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